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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原告
游百南
原告
游智淵
原告
游瑄巧
被告
林錫忠

鄭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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