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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4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簡婉倫

上訴人
許鳳珠
上訴人
王李碧琴
上訴人
藍婉瑜
上訴人
張沛玟
上訴人
卓嘉洧
上訴人
黃柏銘
上訴人
林家琪
上訴人
徐彩華
上訴人
施雅瀞
上訴人
藍政彥
上訴人
蔡碧娥
上訴人
黃秀滿
上訴人
賴彥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蕙宇
被上訴人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4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