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 原告
- 王進添
- 送達代收人
- 郭艾伶
- 被告
- 許秀如
許蕙鎂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秀如、許蕙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