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182號
- 原告
- 李靜憶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 被告
- 蔡秉宏(原名蔡宏偉)
- 被告
- 黃名善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 被告
- 陳雨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 居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住○○市○○區○○里○○0號
-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9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