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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原告
蕭侖庭(原名:蕭迦謙)
被告
黃寧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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