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子珊
温承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民國112年4月19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示「伍佰元」應更正為「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民國112年4月19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伍佰元」,應更正為「壹仟元」。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