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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高文崇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智誠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辯論終結後始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東穎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翊紘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國豪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裕勳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馨寧律師(辯論終結後始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啟宏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豪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阮浦均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家翔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誤植,就此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所示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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