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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原告
王進添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被告
許秀如

許蕙鎂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秀如、許蕙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邱鼎文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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