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張麗貞
- 被告
- 鄧氏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10年度醫上訴字第2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鄧氏蓮被訴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被告鄧氏蓮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鄧氏蓮有罪部分撤銷,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鄧氏蓮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