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林采翎
- 被上訴人
-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龍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55號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