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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賴妙雲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子秧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絜薇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聖良
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冠東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宇修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賴柔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第1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之2.附表三-2編號1「白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應更正為「黑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之2.附表三-2編號1「白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誤寫為「黑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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