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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慧珊石馨文黃玉齡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千輝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升宏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久傑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榮華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法扶律師)
籍設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號(桃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記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818號」之誤繕,與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已合法上訴最高法院,本裁定一併受最高法院審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3項但書,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黃 玉 齡

書記官 林 冠 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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