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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蘇品樺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高耀國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選任辯護人
金湘惟律師(民國112年12月1日解除委任)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律師(民國113年4月12日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馮淑茹
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沛淳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
被告
周惠貞
選任辯護人
李依玲律師
被告
黃美鳳
被告
林富美
上2人選任辯護人
許視㨗律師
被告
謝秋珍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告
劉玉菁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被告
江松遠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
被告
鄭肅妮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郭錦雀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被告
簡美玲
被告
董惠娟
被告
賴世偉
上3人選任辯護人
羅婉秦律師
被告
賴諺鈴
選任辯護人
何宛屏律師
被告
蔡湘旻
選任辯護人
何志恆律師
被告
蕭奕貞
選任辯護人
吳亞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525「白季庭」之記載、附表一編號914「白殊榮」之記載,均更正為「白季庭即白殊蓉(更名為白婕榆)」。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525「白季庭」、附表一編號914「白殊榮」均顯係「白季庭即白殊蓉(更名為白婕榆)」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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