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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陳鈴香

原告
陳婕瑜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弄0
被告
康有珽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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