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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蘇品樺

原告
楊昊展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告
AB000-A110565(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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