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子秧
- 選任辯護人
- 官厚賢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絜薇
- 選任辯護人
-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聖良
- 選任辯護人
- 歐優琪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冠東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宇修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建律師
賴柔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第15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之2.附表三-2編號1「白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應更正為「黑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之2.附表三-2編號1「白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誤寫為「黑色小客車BMH-2503(含鑰匙1副)」,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