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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重字第149號

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意聰蘇品樺周瑞芬

重 新 審理

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吳秋雄

上列重新審理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強制戒治案件,對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二審確定裁定(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2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戒字第11號,偵查案號:同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裁定,如因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固指原審法院之裁定;倘裁定經提起抗告,已由上級審法院實體裁定,則確定裁定即指上級審法院之裁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重新審理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吳秋雄(下稱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估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於本件聲請重新審理狀載明聲請重新審理之案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惟細譯其聲請意旨,乃係聲請本院就其強制戒治之處分為重新審理,而上開強制戒治之實體終審確定裁定為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之刑事裁定,依上開說明,本件重新審理之管轄法院即為本院,先予敘明。

㈡又裁判應於製作裁判書時成立,其宣示或送達,係裁判對外發生效力之方法,是以裁判於對外發表時發生效力,即法院之裁判經宣示後,或未宣示者經送達後,即發生其外部效力。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未經宣示,且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於該上開裁定確定後30日內聲請重新審理,且監所與法院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期間,應自聲請人112年3月24日收受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刑事裁定之翌日即112年3月25日起算30日為112年4月23日,因該日為休假日,而應順延至假日屆滿次日即同年4月24日屆滿,聲請人卻遲至112年7月24日始具狀向法務部○○○○○○○○提出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此有聲請人收受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裁定之送達證書、聲請人之「聲請重新審理狀」暨其首頁上所蓋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卷第65頁;本院卷第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電子卷證確認無誤。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顯已逾前開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30日之聲請期限,於法即有未洽。且聲請人前曾於112年5月1日對本院上開112年度毒抗字第239號確定裁定,具狀向本院提出「聲請重新審理理由狀」聲請重新審理,然因其聲請重新審理之時間逾裁定確定後30日之期限,經本院駁回聲請人重新審理之聲請等情,此有本院112年度毒聲重字第82號刑事裁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毒聲重字第82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顯然明知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之限制。是本件聲請重新審理因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毒聲重字第1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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