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俊華、葉耿昌、吳昌錫、尤白玉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之聲請,係就法院於其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聲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析言之,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始補行審判。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告訴人莊榮兆(下稱聲請人)就本院所承辦90年度上訴字第604號案件(業已判決確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88年度偵字第19423號聲請併辦部分再次聲請補充判決,然關於上開聲請併辦之部分,原審以88年度訴更字第28號判決,就被告陳俊華、葉耿昌、吳昌錫、尤白玉華所犯之本案犯行,諭知無罪。從而,認上開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因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故退回予
卷可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8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