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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國忠高文崇李雅俐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李鴻淵
被告
上一人其餘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 律師(法扶律師)

何俊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之本院民國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與聲請目的無關之訴訟外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鴻淵(下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下稱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為比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爰請求交付該次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查本院11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之本院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業據其敘明係供本案訴訟所用,經核與維護聲請人為被告辯護之法律上利益有關,爰准予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一案之112年8月2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限制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與聲請目的無關之訴訟外使用。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1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