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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6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周瑞芬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志賢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86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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