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 原告
- 吳霈怡
- 原告
- 李惜芬
- 原告
- 賴貞雲
- 被告
- 薛喆瑋
- 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被告
- 蕭若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