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進
- 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 律師
廖育珣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顯分係「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