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睿穎
- 選任辯護人
- 范成瑞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第4行關於「於113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第4行關於「於113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顯係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