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潔靜
- 選任辯護人
-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所示:「劉潔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應補充:「扣案IPHONE 8手機壹支(含SIM卡1張,IEMI: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有上開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理由欄已引用原判決有關此部分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之說明,而主文欄漏未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