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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進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廖育珣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顯分係「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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