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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慧珊葉明松黃玉齡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潔靜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所示:「劉潔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應補充:「扣案IPHONE 8手機壹支(含SIM卡1張,IEMI: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有上開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理由欄已引用原判決有關此部分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之說明,而主文欄漏未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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