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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蘇品樺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郁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顯係「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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