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郁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顯係「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