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庭安
- 選任辯護人
- 陳冠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鵬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十一行關於「併科罰金7萬6千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6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1行關於「併科罰金7萬6千元」之記載,為引用原審判決就被告賴鵬羽所犯各罪之併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併科罰金6萬元」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