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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許月馨

原告
蔡侑晉
被告
鄭會東

莊佑生

藍予豪

楊爵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0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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