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國民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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