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九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理由除補充部分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NT-五七一九號自小貨車非伊所竊,核阿松交付為由等語上訴,惟上訴人於警局初訊時,業已坦承竊取該車,核與證人林炳杉證述相符,有警訊筆錄在卷可稽,上訴人又無法提出阿松之姓名住址供調查,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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