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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胡森田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九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理由除補充部分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NT-五七一九號自小貨車非伊所竊,核阿松交付為由等語上訴,惟上訴人於警局初訊時,業已坦承竊取該車,核與證人林炳杉證述相符,有警訊筆錄在卷可稽,上訴人又無法提出阿松之姓名住址供調查,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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