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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筱佩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四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三二六八、三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四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