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ОО四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三二六八、三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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