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龔永昆陳嘉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八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戒治一年。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由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另抗告人因停止戒治後尚須執行另案贓物,有期徒刑四月,目前正於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次一案毒品罪為有期徒刑六月,此一案遵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戒治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可申請執行免執行令暫緩執行之條法,求為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原裁定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六四號),並無得准予免執行或暫緩執行之規定。原審就已確定之上開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准予定應執行刑玖月,並准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核無不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陳 嘉 雄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