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八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戒治一年。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由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並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另抗告人因停止戒治後尚須執行另案贓物,有期徒刑四月,目前正於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次一案毒品罪為有期徒刑六月,此一案遵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戒治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可申請執行免執行令暫緩執行之條法,求為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原裁定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六四號),並無得准予免執行或暫緩執行之規定。原審就已確定之上開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准予定應執行刑玖月,並准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核無不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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