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八0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於本院改口辯稱本件非其所為,警訊時係因恐遭被害人毆打,故承認行竊云云;惟其事後所辯與其於偵查及原審中自白均不符,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行,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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