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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七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供稱其行竊時係携帶螺絲起子,而非六角扳手云云,惟查被告係以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二支為行竊之工具,此有起獲之被告所有六角扳手二支扣案為證,是被告所為持螺絲起子作案,即非可採,其上訴謂非携帶兇器竊盜云云,不足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