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一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具狀表示,原判決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號一、八、十、十一及附表四所列之管理費,未有侵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其採證不無可議等語,經核有理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但未提出其他足以認定被告有上開犯行之證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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