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禮政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K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