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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九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同奇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九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

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傳迄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九三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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