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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八0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於本院改口辯稱本件非其所為,警訊時係因恐遭被害人毆打,故承認行竊云云;惟其事後所辯與其於偵查及原審中自白均不符,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行,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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