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七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供稱其行竊時係携帶螺絲起子,而非六角扳手云云,惟查被告係以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二支為行竊之工具,此有起獲之被告所有六角扳手二支扣案為證,是被告所為持螺絲起子作案,即非可採,其上訴謂非携帶兇器竊盜云云,不足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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