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一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六八號十六樓
- 代表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坤榮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八
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雖指被告確於所錄製之「與直銷恐懼症者分享」教學錄影帶中提及「雙鶴鑽石為了要維持,都嘛要用補貨、囤貨方式才有辦法維持,我作了十三年怎會不知」等損及自訴人商譽之內容;然經原審當庭勘驗該錄影帶,並核之被告所作譯文,被告於錄影帶中並未提及「雙鶴」鑽石要靠補貨、囤貨以維持鑽石級等語,而係就一般直銷公司制度之缺點為說明。即自訴人於原審亦不否認前開譯文及錄影帶內容,並未提及「雙鶴」之事實(見原審卷第一五三頁)。從而,自不能以自訴人主觀之認知,謂被告在錄影帶提及其曾在別家直銷公司做了十三年,怎會不知等語,即遽認被告係惡意在攻訐自訴人。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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