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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上訴人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二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三八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