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八號
- 上訴人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二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三八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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