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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又本件被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於其前次犯施用毒品犯行判決確定後,猶不知悔改,痛下決心戒除毒害,再次犯本件犯行,原審量刑尚無不當。職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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