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又本件被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於其前次犯施用毒品犯行判決確定後,猶不知悔改,痛下決心戒除毒害,再次犯本件犯行,原審量刑尚無不當。職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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