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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筱佩康應龍趙春碧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號

上訴人
乙 ○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

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審判決,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