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二六、五一五三、五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