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七八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右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十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固應撤銷緩刑之宣告,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所犯過失致死罪,係過失犯,自不符緩刑宣告撤銷要件,原審竟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抗告人之前緩刑之宣告,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即撤銷緩刑之宣告以故意犯為限,經查受刑人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所犯過失致死罪係過失犯,原審竟據以撤銷抗告人之前之緩刑宣告,自有未當,抗告人抗告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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