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六一五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以下稱抗告人)前曾以同一原因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再審,經該院認無再審理由,以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四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九號裁定駁回確定,業經原裁定法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並有上開裁定二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程序自屬有違規定,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未附理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賢 慧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六一五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