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甲○○ 男 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男 民
- 被告
- 乙○○ 男 民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審
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伊與自訴人有合夥關係,可以進去雙方共同認定之停車場云云。惟查被告等係侵入自訴人之住宅,並非單純進入停車場,是被告丙○○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彰化地檢署移送併案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八六號案,與本案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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