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在本院辯稱伊僅在本案失竊小客車旁撿拾保特瓶,即遭誤會係竊盜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偵訊坦承本案連續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甲○○、乙○○指述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無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