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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在本院辯稱伊僅在本案失竊小客車旁撿拾保特瓶,即遭誤會係竊盜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偵訊坦承本案連續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甲○○、乙○○指述相符,是被告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無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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