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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 男 民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男 民
被告
乙○○ 男 民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審

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伊與自訴人有合夥關係,可以進去雙方共同認定之停車場云云。惟查被告等係侵入自訴人之住宅,並非單純進入停車場,是被告丙○○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彰化地檢署移送併案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八六號案,與本案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王 瑩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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